生物园实施办法
       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,构筑高科技医药成果转化新机制,以高新技术带动传统医药产业,把医药产业尽快培育成我市支柱产业,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(渝府[1999]100号文),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组建重庆生物生化制药技术开发园(以下简称开发园)。
        第二条 开发园设在高新区IJ幢标准厂房内,面积20000平方米。
        第三条 开发园的规划、发展、建设、指导以及协调工作由生物生化制药技术开发园协调小组负责。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,负责开发园的日常管理工作。办公室设在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。
  第四条 入园条件
  1、产品符合重庆市医药产业发展规划、具有较好市场潜力的高科技生物制药技术产品,或先进的医疗器械产品;
  2、在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。
  第五条 入园程序
  1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企业,到高新区招商中心提出入园申请并填写《重庆生物生化制药技术开发园企业入园申请表》;
  2、重庆市生物医药专家委员会对申请入园项目进行评审,向协调小组推荐;
  3、协调小组审批同意后,企业进入开发园;
  4、签定相关合同、协议,进入开发园进行孵化或产业化生产;
  第六条 对入园项目实施以下优惠政策
  1、高新区以优惠价格提供标准厂房两年。优惠标准以租用面积计算:每平方米年销售收入在1万元以上的,优惠租金标准为10元/平方米·月;每平方米年销售收入在2万元以上的,优惠租金标准为5元/平方米·月。
  2、对进入开发园的大专院校优秀医药科技成果,高新区免收租金提供100200平方米标准厂房两年;
  3、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可按《重庆高新区专家公寓进住管理办法》的规定申请住房。
  4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,自认定年份起,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,之后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;
  5、鼓励开发园内孵化成功的企业到二郎科技新城实施产业化。
 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重庆高新区管委会。
 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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